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民康一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保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MA1CK2YJ6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群英街(西一南四道街)(西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3]49号
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民康一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正在向顾客销售药品(该药品名称为肺宁颗粒;国药准字Z22021801;生产厂家: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g×10袋/盒;批号Z30149;生产日期2023-01-10;有效期2026-01-09),该药店从业人员向顾客交付药品后,顾客随即离开,未见该药店从业人员向顾客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经查看该药店打印机设备,打印机未通电使用,也未与计算机系统连接。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出示可手工填写的销售凭证时,当事人提供不出。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3]A031号),责令当事人3日内予以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向顾客销售药品(该药品名称为肺宁颗粒;国药准字Z22021801;生产厂家: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g×10袋/盒;批号Z30149;生产日期2023-01-10;有效期2026-01-09),该药店从业人员向顾客交付药品时仍未向顾客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经查看该药店打印机设备,打印机仍然未通电使用,也未与计算机系统连接。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出示可手工填写的销售凭证时,当事人仍提供不出。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后仍未予以改正,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5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6日从黑龙江省佳瑞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由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肺宁颗粒(国药准字Z22021801;规格10g×10袋/盒;批号Z30149;生产日期2023-01-10;有效期2026-01-09)共计20盒,进价为8元/盒,于2023年5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以12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3]A031号),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6日从黑龙江省佳瑞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由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肺宁颗粒(国药准字Z22021801;规格10g×10袋/盒;批号Z30149;生产日期2023-01-10;有效期2026-01-09)共计20盒,进价为8元/盒,于2023年5月9日被我局发现以12元/瓶的价格售出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该药店未开具销售凭证该药品2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药品经营许
警告#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