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朱新莲副食品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新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AJQEMX2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仁怀市长岗镇红福街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5〕350号
2025年9月11日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查获涉案烟草制品贵烟(硬黄精品)、贵烟(硬高遵)等17个品种、123条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涉案烟草制品全部为真品卷烟。经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以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认定,总案值为21125元。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卷烟均来自负责人汪定江经营的店铺“仁怀市长岗定江副食店”,因未做进货台账,故无法提供采购、销售烟草制品进价、有关凭证;当事人销售卷烟,均以市场价销售,但因掺杂其他百货一起销售,且未做销售台账,故无法提供售价有关凭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无法提供采购、销售烟草制品进价、售价有关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已确定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1125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4436.25元。
4436.25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9-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