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琴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少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7E96W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丰华路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4
(2021)粤1971民初3197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碣格格书店,范**,东莞市国琴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9
2023-07-19
(2023)粤1971执异522号
其他案由
祺峰(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莞市唱享时光歌舞厅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29
2022-01-14
(2021)粤1973民初1234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东莞市国琴商贸投资有限公司、陈**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635.51元
民事案件
3
2022-03-11
2021-12-17
(2021)粤1971民初31971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国琴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8-29
2017-05-19
(2017)粤19民终9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国琴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080920Z033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到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丰华路3号的东莞市国琴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肉类档口经营使用的4台电子秤,均未张贴检定合格标志。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19年购进涉案4台电子秤,并使用上述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上述电子秤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实行强制检定,但当事人购买上述电子秤后直接用于贸易结算,而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即当事人存在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罚款400.00元
4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2
东市监不罚〔2023〕080206Z10号
2023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青豆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的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检验结果后于2023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KFC2300179-1a),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没有发现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22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青豆角”在售。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经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4月23日经营过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青豆角”,且上述“青豆角”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2日从东莞市常平黄进蔬菜批发部采购,当时共采购了“青豆角”6公斤,至案发时上述食品以每公斤7.1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即上述涉案产品所涉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42.96元。当事人能出示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采购凭证以供检查。同时,当事人案发后采取了对场内产品进行大排查、主动召回涉案产品等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东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以及相关涉案图打印件10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KFC2300179-1a)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青豆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
1、没收违法所得42.96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