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尚湖镇大猴大排档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智玲 | 注册资本: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1MAEM4P2G6L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南新路58荣尚幸福里2幢108、10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5〕X00306号
经查,当事人租用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南新路58荣尚幸福里2幢108、109场所,于2025年6月10日开始对外制售快餐。上述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8.86平方米。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取得小餐饮备案;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何春明烧制饭菜;未对其餐饮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同日,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7月30日前改正。
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并非属于在标明价格之外提供快餐服务的情形,故相关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针对当事人提供服务不标明价格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元,上缴国库。
针对当事人从事小餐饮经营未办理备案的行为,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决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规定,本局决定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针对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行为,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决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本局决定决定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合计如下:处罚款1250元,上缴国库。
1250.00元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