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赵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1660825360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杨村路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8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冰轮智慧新能源技术(山东)有限公司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邹城市人民法院
2
2021-03-10
(2021)鲁0891民初44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郭**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1-03-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郭**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0-09-03
运输合同纠纷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
邱**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6-29
(2020)鲁0891民初1227号
运输合同纠纷
邱**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6
2022-05-23
(2022)鲁08民再89号
运输合同纠纷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邱**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20
2021-03-24
(2021)鲁0891民初44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郭**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26
2020-12-07
(2020)鲁0891执1154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邱**、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31
2020-09-11
(2020)鲁08民终461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邱**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31
2020-06-30
(2020)鲁0891民初1227号
运输合同纠纷
邱**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28
2020-10-21
(2020)鲁0891执保760号
运输合同纠纷
邱**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1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03-09
2019-08-23
(2019)鲁0891民初41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宁大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16
2019-11-20
(2019)渝01民初128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东新兖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鲁(济)煤监管罚﹝2026﹞064号
2026年7月14日至16日,济宁市能源局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1.六采区轨道上山架空乘人装置通往61702综采工作面人员上下地点未设置信号通信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项第三目规定;四采区轨道上山下车场内轨道上一个平板车两端未装置碰头,6604轨顺联络轨道上两个矿车未装置碰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6604轨顺联络巷掘进机后方用塑料桶装油,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二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六采区单轨吊充电硐室调节风窗采用可燃的木质材料,未采用不燃性材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2.41704运顺带式输送机机尾不正,造成皮带跑偏超托辊外沿20mm,机尾向外第一组跑偏保护动作不灵敏,未及时检查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3.61702采煤工作面溜尾段十组支架未安装支架阻力测站,61702采煤工作163#,164#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9MPa、23MPa,不足24MPa;轨顺抽检架棚区2#单体支柱初撑力9MPa,不足12MPa,不符合《6170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每十组支架安装支架阻力测站,对支架工作阻力监测;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单体支柱初撑力不低于12MPa”规定。4.《3煤层采区浅部方案修改说明书》未补充下煤层回采顺槽支护设计,不符合《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杨村煤矿3煤层采区浅部方案修改说明书和3332-2、3336工作面布置方案设计变更的批复》“细化采区巷道支护方案,补充下煤层回采顺槽支护设计”规定;7月份61702工作面预计揭露6603F2(H=0.8m)断层,月度地质预报中缺少该断层对煤(岩)层和采掘工程的影响,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3339-1辅运联巷98#单轨吊梁处吊挂链条安装角度小于30°,受力不均,172#单轨吊梁下轨面接头间隙为6mm,不符合《3339-1辅运联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用双链吊挂方式,两链之间的夹角控制在30°至60°之间;下轨面接头间隙直线段不大于3mm”规定。5.339-1运顺联络巷未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7.10规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安装)的规定。
1.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2.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 3.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4.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的行政处罚。 ; 5.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作出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00元
济宁市能源局
2026-09-16
2
鲁(济)煤监管罚﹝2026﹞032号
2026年4月8日至10日,济宁市能源局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1.41704运顺迎头第3排顶板锚杆1处预紧力不足300N·m,左帮3处锚杆外露长度分别为12cm、11cm、11cm,不符合《41704运顺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锚杆预紧力不低于300N·m,锚杆外露长度不大于10cm”规定;61702运顺端头单元支架初撑力为0.2MPa,61702采煤工作面轨顺侧端头支架初撑力为23.7MPa,不符合《6170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单元支架初撑力不低于7MPa,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规定;3336皮带顺槽超前支护高应力区沿空巷帮1颗锚索崩断,未补打进行加强支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3336轨道顺槽采用单轨吊车运输,398号单轨吊梁变形,不能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3煤采区单轨吊充电硐室掘进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2026年2月28日编制《3煤采区单轨吊充电硐室与3煤采区回风巷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时,距离贯通剩余40.8m,未提前50m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3.3339-1辅运联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施工期间,未安设摄像仪或单体录像设备监视现场人员作业情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4.61702运顺皮带头料场轨道轨缝水平间隙10mm,大于5mm,不符合《杨村煤矿辅助运输管理规定》“井下轨缝水平间隙不大于 5mm”规定。 5.现场检查时,3336综放工作面液压支架支撑力不能正常查看,未及时维护检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3336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传感器零点漂移,显示数值持续大于21.4%,未及时检查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查询视频监控系统,3月12日,4月5日,41704运顺煤仓下口视频监控模糊,未及时检查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第1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2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3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4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5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
250000.00元
济宁市能源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