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少普乡乐美佳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高祥 | 注册资本:0.0009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E04PM0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少普乡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罚决[2023]59号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是从贵阳三桥综合市场进的,2022年8月22日进的,进价是6元/袋,进了10袋,售价是8.5元/袋,卖出去7袋,剩下3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以及2023年02月01日到2023年03月28日以来的销售记录显示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一袋都没有销售出去,货值金额为:25.5元,无违法所得。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织市监强字〔2023〕22号”、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2023〕22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1份,及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的事实。
6.现场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02月01日到2023年03月28日以来的销售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未销售出去.
罚款0.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0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