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秀银茶叶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秀银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3MADP6XYL4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勐板乡后山村荨麻岭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永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自行加工包装紧压白茶(贡眉)3市斤(规格:8克/个,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3月28日),其中1市斤于2025年11月16日通过抖音平台销售,销售价格398元/市斤,该笔销售款项已全额退还投诉人,剩余2市斤用于赠送亲友及自用,截至调查终结无库存。该涉案产品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表现为未根据执行标准GB/T31751分类标注产品等级、配料表仅标注“云南大叶种茶”未反映“贡眉”真实属性、未标注生产者有效联系方式,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法定要求;二是当事人在未取得永德县秀林普洱茶厂书面授权且该厂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厂厂名(永德县秀林普洱茶厂)、厂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小忙岗村)及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315428),而该批次产品实际由当事人自行加工生产,并非该厂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结合当事人已退赔、无违法所得可没收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这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茶叶这一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综上,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