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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伟明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574054892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人民大街18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2
(2025)吉0581民初28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
2023-05-16
(2023)吉0581民初143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尹*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3
2022-03-04
(2021)吉0581民初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4
2022-01-21
(2021)吉0581民初348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李**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5
2022-01-21
(2021)吉0581民初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6
2021-09-15
(2021)吉05民终95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x**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9-1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9-1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7-28
(2021)吉0581民初17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10
2021-05-19
(2021)吉0581民初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7
2022-06-09
(2021)吉0581民初348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01
2021-09-24
(2021)吉05民终95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云峰、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2
2021-08-02
(2021)吉0581民初17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云峰、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2
2021-08-02
(2021)吉0581民初171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27
2021-06-18
(2021)吉0581民初1036号
劳动争议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458.9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1-23
2021-08-24
(2021)吉05民终817号
劳动争议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5581.50元
民事案件
7
2021-11-23
2021-09-24
(2021)吉05民终95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1-21
2020-12-18
(2020)吉0581民初2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与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达兴珠宝店、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6-23
2020-06-19
(2020)吉0581民初10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于**与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3-20
2019-09-16
(2019)吉0581民初167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姚**与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4〕6号
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并且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因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决定对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免予处罚
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