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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百汇购物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丽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6KCUU2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那金镇那金村1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106号
经查,洮南市百汇购物商店在店内销售的“娃哈哈”牌正山小种饮料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在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称于2024年5月购进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共计购进15瓶,购进价格为每瓶3.67元、销售价格为每瓶4.5元。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为55元,截至目前,上述预包装食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237“违法程度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0.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后已进行整改但整改未完成,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我办案机构的调查,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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