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巨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C4AK108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万商红商贸物流中心A3栋一楼A区-A1-1-003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5〕285号
经查,新余市巨萨鞋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注册登记,登记住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2号610室。在询问中,涉案单位委托代理人表示该公司在设立登记后,实际经营地址一直在新余市渝水区仙女湖区万商红。
该公司此前因涉及网络投诉举报,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未在其登记经营场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2号610室”找到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4年11月28日,该公司委托他人到我局办理异常移出,在前期所涉投诉处理完毕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市监南责改〔2024〕079号,要求其于2024年12月8日前将经营场所变更至实际经营地址,但截至2025年11月12日再次处理列入经营异常事宜时,该公司仍未将经营场所变更至实际经营地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合法经营主体;
2.涉案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资质情况;
3.我局2024年11月28日制作的《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市监南责改〔2024〕069号)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系统打印的《企业信息》各1份,证明涉案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罚款5000元人民币。
5000.00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