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独山县殷应芬烟酒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应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6MA6GULAU2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独山县百泉镇中华北路银杏花园金果苑A幢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罚[2024]0122号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无标签”白酒6瓶,进价40元/瓶,售价60元/瓶;截止被我局查获前销售出去1瓶(投诉人购买),售价60元,自己喝去1瓶,还剩4瓶未销售出去。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货值金额共计360元,违法所得60元。 本案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质。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食品(白酒)现场检查情况。 3、在当事人经营场地扣押的“无标签”白酒4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独市监强制〔2024〕01-0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01-08号),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食品(白酒)的数量。 4、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食品(白酒)的事实。 5、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委托权限 。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或相关出证人的签名确认。 2024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独市监罚告〔2024〕0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警告#罚款0.07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2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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