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昌源盛电动车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大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CFKPX77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飞行员公寓A座103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3〕2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办理营业执照,代理销售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由于蓄电池有使用寿命限制,在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爱玛品牌厂家将蓄电池和车体分开配送给当事人。有顾客购买电动车时,当事人自行将电池安装到车体内。
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比铅酸电池价格高,为迎合消费者购买低价电动自行车需求,当事人将电动车合格证中标配的锂电池更换为铅酸电池。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向消费者张斌销售了一台型号为TDT1284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该车合格证中标明原车应安装型号为DZ48N -24EM的锂电池,当事人在销售时给顾客安装的是型号为6-DZF-12的铅酸电池。整车售价1899元。
不同型号的铅酸电池容量不同,为迎合消费者购买高续航里程的需求,当事人将电动车合格证中标配的铅酸电池更换为更高容量的铅酸电池。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向消费者王鹤销售了一台型号为TDT1298Z的爱玛牌电动车,该车合格证中标明原车应安装型号为6-DZF-16的铅酸电池,当事人在销售时给顾客安装的是型号为6-DZF-20的铅酸电池。整车售价1599元。
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电动车改变了原车出厂时的结构和构造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之规定,构成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督办函文件》(吉安委办督办〔2023〕8号)。根据督办函指明的问题,我局迅速行动,经多日蹲守之,于2023年12月3日对绿园区昌源盛电动车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展厅内展示的多台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类型、规格等信息与合格证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之规定,构成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且经营时间才8个月,我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主动联系消费者,提供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违法事实证据,违法程度较轻。
依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拼装电动自行车,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妥否,请审批。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