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天胜沙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培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10MACWJRDT5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达洞村那广屯(地名:塘汁)1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环执罚字〔2024〕9号
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达洞村的石料破碎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石料破碎加工项目以石灰石块为原料进行石料破碎加工作业,成品为碎石、石粉混合石料,建设有破碎机、振动筛、挖掘机、运输车、铲车各2台,凿石车1台等设备,及办公、住宿、仓库板房等设施,属生态环境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质品业 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建筑用石加工”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经进一步调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386000元,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7月底建成。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达洞村的石料破碎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石料破碎加工项目以石灰石块为原料进行石料破碎加工作业,成品为碎石、石粉混合石料,建设有破碎机、振动筛、挖掘机、运输车、铲车各2台,凿石车1台等设备,及办公、住宿、仓库板房等设施,属生态环境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质品业 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建筑用石加工”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经进一步调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386000元,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7月底建成。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3年11月16日、28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石料破碎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情况和复查情况);
(二)现场照片8份(2023年11月16日、28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复查情况);
(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16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石料破碎加工项目的整体布局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1月16日、3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五)《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26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2023年11月3日、11月9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下达责改文书并依法送达);
(六)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天胜沙场整改报告1份(你单位2023年11月27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开展的整改工作);
(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3年11月16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八)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经营者2023年11月16日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者身份信息);
(九)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天胜沙场石料加工项目建设投资金额情况的说明1份(你单位2023年11月27日提供,证明你单位该石料破碎加工项目总投资额);
(十)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你单位2023年11月16日提供,证明你单位租赁土地用于开展经营);
(十一)《武鸣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1份〔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14日提取,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属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农村地区)〕;
(十二)环境污染投诉登记表2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10日、1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该项目被投诉情况)。
1386000.00元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