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诚信民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利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CGGW898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宁安东路156、164、164号附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7
(2023)川0191民初25615号
名誉权纠纷
成都诚信民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谢**,梁*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天环城罚字﹝2023﹞第023067号
2023年12月19日17时13分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青岛路东段与蜀州路交汇处旁空地(W5地块)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9日17时13分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青岛路东段与蜀州路交汇处旁空地(W5地块)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违法照片、场地(W5地块)临时使用合同、整改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类)第21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般处罚: 罚款:人民币12500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125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