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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柏盈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建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577428298F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9号146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01
2019-08-30
(2019)辽0802执233号
无因管理纠纷
时*、上海柏盈贸易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0-24
2018-09-28
(2018)辽08民终2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柏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时*、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9-03
2015-08-24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万向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柏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5-11
2017-12-14
(2017)京0115民初2206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姜**与上海柏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16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4-13
2018-03-22
(2018)辽08民辖终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柏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3-30
2018-03-05
(2018)京02民终168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上海柏盈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金处﹝2025﹞282025005437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自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开始在京东商城内店铺销售涉案压片糖果,销售上述产品时,其在网页上宣传该产品每片含顺-15-二十四碳烯酸(神经酸)150mg、DHA藻油100mg,具有“学生补脑增强记忆专注力”等功效。该产品标签标示:〔配料〕麦芽糖醇、顺-15-二十四碳烯酸、磷脂酰丝氨酸、DHA藻油……〔建议用量〕每日1-2片〔注意事项〕每片添加顺-15-二十四碳烯酸150mg,其食用量应≤300毫克/天,婴幼儿不宜食用;……每片添加DHA藻油100mg,其推荐食用量应≤300毫克/天(以纯DHA计)……〔原产国〕美国……2025年2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仓库内的“涉案压片糖果”(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6日,生产批号:2410406)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于2025年2月25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项目“顺-15-二十四碳一烯酸C24:1”,计量单位g/100g,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0.0033g/100g);检测项目“DHA”,计量单位g/100g,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0.0033g/100g)。当事人对于上述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在网络销售上述产品时,在网页宣传每片(0.8g)含有顺-15-二十四碳烯酸150mg、DHA藻油100mg,实际产品中未检出上述配料,宣传的产品配料含量与事实不符。上述产品(生产批号2410406)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借货还货的方式取得,购进价格为92.16元(人民币,含税,下同)/瓶,共购进72瓶。已网络销售36瓶,网络销售金额共计8741.80元。(二)另查,自2023年5月10日起,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内店铺还销售涉案固体饮料。销售上述产品时,其在网页上宣传该产品每片含N-乙酰神经氨酸(唾液酸)150mg,具有“学生补脑增强记忆力提高专注力”等功效。该产品标签标示:〔配料〕N-乙酰神经氨酸、磷脂酰丝氨酸……〔建议用量〕成人每日取用1份食用〔注意事项〕每份(0.61克)添加N-乙酰神经氨酸150mg,其食用量应≤500毫克/天;……〔原产国〕美国……2025年3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仓库内涉案固体饮料(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生产批号:2303080)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于2025年4月3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唾液酸”,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50mg/kg)。当事人对于上述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在网络销售上述产品时,在网页宣传每份(0.61g)含有N-乙酰神经氨酸150mg,实际产品中未检出上述配料,宣传的产品配料含量与事实不符。上述产品(生产批号2303080)系当事人从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立案)购进,购进价格为82.56元/瓶,共购进840瓶。已网络销售624瓶,网络销售金额共计139931.03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2个产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海关报关单、出入境检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入库单、销售凭证等材料。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个商品为普通食品。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产品下架,并在网店的页面发布了召回声明。至本案终结时,当事人没有收到声明召回的产品。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3,837.63元(含税),不含税的违法所得83,042.15元。
没收违法所得8.304215万元,罚款8.304215万元
83042.15元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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