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沪澄蟹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MADYFA3W1D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十图村姚家娄138院内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相市监处罚〔2026〕75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抖音店铺“苏州蟹易阁大闸蟹”。2025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苏州市相城公证处的监督下,在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店铺“苏州蟹易阁大闸蟹”购买了1份商品名称为“【苏州金标活蟹】大闸蟹蟹王蟹后公5.3-5两母4.3-4两8+2到手5对10只”的大闸蟹,规格为“蟹王蟹后公5.3母4.3到手5对10只”,价格为266元/份。2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苏州市相城公证处的监督下,对提货的大闸蟹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为公蟹:0.210千克、0.200千克、0.205千克、0.200千克、0.220千克和母蟹:0.160千克、0.160千克、0.165千克、0.170千克、0.165千克。当事人未在上述商品宣传页面宣称损耗,按照行业普遍标准(7%失水率),该规格大闸蟹扣除损耗后的重量,公蟹净重应不少于0.2325千克,母蟹净重应不少于0.186千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闸蟹规格均未达到约定的重量。由于当事人经营的为鲜活水产品,经营成本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大闸蟹规格与其标称重量不符,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