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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大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秀注册资本:5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750938671K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3号(新华商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税稽罚﹝2025﹞1号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上述违法事实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消费税17563.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4.73元、企业所得税4429.54元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11303.97元。上述违法事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5000.00元罚款。
66303.97元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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