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河美寓(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杏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KY7138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7号圣爱米伦商业中心栋负1-1层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4
(2025)鄂0106民初104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
春河美寓(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3
(2024)鄂01民终145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春河美寓(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21
(2024)鄂0111民初51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叶**
春河美寓(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2
2022-06-23
(2022)鄂0111民初88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胡**、春河美寓(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02
2022-01-12
(2021)鄂0106民初2063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曾**、春河美寓(武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43号
经查明,2025年我局在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评审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2款及第五条第1款存在免除自身责任情形,于2025年8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洪市监指导[2025]07081101),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调取了其与投诉人张卓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四条第2款内容为“······如因房主原因及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该条免除了房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下甲方的违约责任,免除了当事人自身责任。合同第五条第1款内容为“······乙方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该条免除了房屋内乙方发生人身损害时甲方存在过错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免除了当事人自身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1月5日前修改上述条款。2026年1月15日,办案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份签订于2026年1月1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其中第五条第1款内容未做修改。当事人在责改期限内未及时修改或删除上述不公平格式条款。在办案人员指出问题后,当事人及时启动工作流程,对合同进行重新审核并提交了修改后的合同模板。第四条第2款删除了“因房主原因”这一表述;第五条第1款增加了“在甲方无过错情况下”前提。在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通过履行上述格式条款侵害合同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也无法认定合同金额与上述条款的关联性,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