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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万客隆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C5NYJ1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国富镇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5〕94号
经查,拜泉县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5年4月20日从拜泉县炜坤食品经销处(赵家冷库)购进山东海益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模拟蟹足棒3袋(1.75kg每袋),每袋14元。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速冻模拟蟹足棒,配料表:鱼糜(鱼肉、白砂糖、山梨糖醇、三聚磷酸钠、焦磁钠)、水、淀粉、冰蛋清、大豆分离蛋白、蟹抽提液(蟹、水、食用盐、麦芽糊精、白砂糖)、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食品添加剂(辣椒红),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配料表里未见蟹足棒字样。经营者擅自在价格签上标注“蟹足棒”,以速冻模拟蟹足棒冒充蟹足棒销售,至案发时,经营者以每斤8.0元的价格售出9斤,非法获利72元。本案货值金额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拜泉县万客隆食品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拜泉县万客隆食品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涉案食品进货票据1张,证明涉案食品购进的数量、金额的事实; 7.供应商拜泉县炜坤食品经销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速冻模拟蟹足棒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速冻模拟蟹足棒的来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肉片扣押的事实。
2025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拜市监罚告[2025] ),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速冻模拟蟹足棒冒充蟹足棒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八、产品质量监管,序号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4.其他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九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小、涉案产品数量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轻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当事人销售的速冻模拟蟹足棒后出现食源性疾患或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或举报,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同时考虑拜泉县万客隆食品超市位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84.00元
-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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