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思记猪肉肉丸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1424MA50PA9P10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农贸街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明的事实如下:
1.商品来源:当事人在抖店店铺“思记猪肉肉丸店”销售了一单货款27.80元的“2斤炸杂丸/1斤(一包1斤)”,订单编号6923123701592129131。销售的肉丸(鱼丸和猪肉丸)是2025年12月16日从普宁市斌选黄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预包装食品,鱼丸和猪肉丸各购进10斤,当事人提供了厂家的资质证明、检测报告和购进单据。当事人将购进的鱼丸和猪肉丸各10斤已线上销售,共获得278元的违法所得。
2.标签标识:原厂家生产、销售时有标签标识,当事人因员工操作不当导致销售的涉案肉丸无标签。
3.抖店商品页面:当事人的抖店商品页面显示的信息有:包装类型:散装,净含量:500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4051300365,贮存条件:冷藏,生产企业名称:幸乐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未从幸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相关食品,抖店商品页面销售的肉丸均是从普宁市斌选黄记食品有限公司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因为在网络平台销售肉丸需要填写商品资料,为了方便网上销售,在网络上找人设计,给了费用200元,不能提供网络设计者的联系方式。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278元;
2.对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3.对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罚款1000元;
罚没合计6278元。
6000.00元
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