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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繁城镇顺发苔磨超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保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4MA7Y5JRE6J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西街疾控中心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繁市监市罚[2023]10号
市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5日在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西街“繁峙县繁城镇顺发苔磨超市店”检查并查获假冒汾酒10瓶(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当场认定是假冒汾酒并出具了“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3) 编号:A0007757),执法人员立即报请局领导批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繁市监市[2023]005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第005号)。2023年5月26日市监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假冒汾酒一案展开调查询问,据当事人陈述:“在2023年4月份有客人进店称自己有10瓶汾酒不想喝,想卖出去换钱,自己也没有多想,以每瓶240元的价格购进10瓶(盒)汾酒,共支付现金2400元,自己对当时购进这批汾酒的真假并不知情,收购后还没来得及销售就被贵局查获。”执法人员让他提供该商行的进货台帐、销售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因此执法人员无法确定该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因当事人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所以无法证明这批汾酒是合法取得,当事人购进这批侵权汾酒主观是以销售为目的。” 当事人经营销售假冒汾酒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4日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收,文书编号(繁市监罚告字[2023]004号)。
罚款0.24万元#
2400.00元
山西省繁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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