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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鑫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锋亭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0MA360BKA7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六路以南、纵六路以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1
(2021)浙11民初242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食安泓(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鑫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丽水乾润商贸有限公司,嘉兴修洁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9-28
(2021)鄂01知民初270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食安泓(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鑫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合之浦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俏秀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人民法院
3
2021-03-09
(2021)浙民终25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丽水乾润商贸有限公司,丽水晨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食安泓(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抚州市鑫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0-11-03
(2020)浙11民初16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食安泓(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丽水晨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市鑫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丽水乾润商贸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9
2021-10-15
(2021)浙11民初24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食安泓(广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抚州市鑫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丽水乾润商贸有限公司、嘉兴修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2
2022-04-02
2021-07-13
(2021)赣10民初1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抚州市鑫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5﹞140号
2025年9月8日,我局接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旬市监案移〔2025〕ZF2-2号),其中包括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海关技术中心社会委托检验报告(编号:TC/WT202506096R、TC/WT202506097)抚州市鑫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商标:伊味食光和图形、规格型号:320 克/罐、生产日期:2025年5月3日)和人参蜜植物饮料(商标:蜜味匠、规格型号:500克/瓶、生产日期:2025年4月3日)。经检验,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检验项目“钙、蛋白质、钠、标签”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产品明示要求;人参蜜植物饮料检验项目“标签中碳水化合物NRV值和能量计算值”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要求。 抚州市鑫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商标:伊味食光和图形、规格型号:320 克/罐、生产日期:2025年5月3日)和人参蜜植物饮料(商标:蜜味匠、规格型号:500克/瓶、生产日期:2025年4月3日)经检验,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检验项目“钙、蛋白质、钠、标签”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产品明示要求;人参蜜植物饮料检验项目“标签中碳水化合物NRV值和能量计算值”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要求。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销售的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数量共计180桶,销售价格为13.5元/桶,销售金额3330元,人参蜜植物饮料销售数量共计200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销售金额200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可认定违法所得为5330元。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本)》第六编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基准】(二)一般处罚裁量基准:1.3 货值金额 4000 元以上不足 6000 元的,并处 2.75万元以上 3.2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本)》第六编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30元;2、并处罚款28000元,罚没款合计33330元,上缴国库。
28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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