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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璜材料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宿凤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B1F6A5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伊春区红升办事处普新街门市房2号楼单元层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225号
2023年9月7日,我局收到在2023年7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璜材料商店销售的奔腾牌安全型环保快干涂料多环芳烃总和含量不符合GB/18581-2020标准的案件线索。9月12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过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奔腾牌安全型环保快干涂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查清违法行为,9月12日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3年10月7日调查终结。在查办此案过程中,对当事人销售的5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涉案快干涂料进行了查扣,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伊市监强制﹝2022﹞3号)及《财务清单》(伊市监伊扣财﹝2023﹞3号)。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在某流动推销员处购入标称山东奔腾漆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600g/桶规格型号的奔腾牌安全型环保快干涂料一箱(16桶)。当事人购买时未向推销者索要销售票据,对供应商资质及产品报告等仅当面查看,未要纸质文件,也未留存推销员联系方式。7月26日省局对上述批次涂料进行了随机抽样,该样品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所检样品多环芳烃总和含量不符合GB/18581-2020标准,依据《黑龙江省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9月7日,我局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线索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奔腾牌安全型环保快干涂料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J2023030037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2023年571号)当事人当场予以签收,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抽样样品单价18元/桶销售11桶,其中抽样销售4桶,对外零售7桶。库存未售5桶(含备样封存4桶)。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与销售记录也不记得进货价格,故无法对已售出商品进行召回,也无法根据进货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的违法所得。依据上述情况,涉案涂料抽样单600g/桶抽样基数16桶,单价18元/桶;货值金额合计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对受托人处理权限的委托情况; 证据四,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20230300370《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对检测项目部分不合格情况; 证据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省局监督抽查时间、抽样基数、抽样单价等情况; 证据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2023
罚款0.07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2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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