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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严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世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0MA8U83D38E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福临路七巷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农〔饲料〕罚〔2025〕1号
2025年7月13日,本机关收到福鼎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交的阮小姐的投诉件﹝诉求编码:ND25071320328﹞,称在淘宝店铺﹝小树林动物医院﹞购买了福建严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宠物营养补充剂益泌乐2盒,到货后查看产品原料组成有果蔬类籽及其制品﹝蔓越莓10%、洛神花籽5%、玉米须5%、杜松子5%﹞,其中洛神花籽、杜松子未在饲料原料目录中查到。2025年7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福建严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世明全程陪同下对其位于福鼎市福临路七巷2号三层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留样室内发现“宠物营养补充剂益泌乐”留样样品﹝商品名称:益宠壮?-益泌乐猫,原料组成:葡萄糖胺盐酸盐、果蔬类籽及其制品﹝蔓越莓10%、洛神花籽5%、玉米须5%、杜松子5%﹞,添加剂组成:硫酸软骨素、L-色氨酸、MSM,生产企业:福建严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闽饲预﹝2022﹞03502,执行标准:Q/FJYF001-2022,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4.05.16,规格:250毫克×30粒/盒﹞3盒;在其实验室实验台上发现益泌乐猫﹝即宠物营养补充剂益泌乐﹞﹝实验开始日期:2024年7月19日﹞3板﹝每板10粒﹞在做吸潮实验。现场查阅并提取了当事人原料进货台账、原料查验记录、生产记录、福建严方销售记录、成品留样观察记录,并拍照取证。2025年7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世明及公司销售经理李斌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销售经理李斌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定制合同复印件、银行收款明细凭证截图打印件。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与益宠壮生物科技﹝绍兴﹞有限公司签署益泌乐产品定制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定制的数量为800包;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从渭南晟禾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采购洛神花籽1千克、杜松子1千克,并于2024年5月16日使用洛神花籽、杜松子等原料生产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益泌乐﹝猫用﹞﹝即宠物营养补充剂益泌乐﹞;生产结束后,当事人通过快递给益宠壮生物科技﹝绍兴﹞有限公司发货800包﹝盒﹞,销售单价为5元/包﹝盒﹞,销售收入为4000元,该批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货值为4000元。当事人使用的原料洛神花籽和杜松子均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773号公告发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及后续发布的修订公告中查到,属饲料原料目录外的物质。当事人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的规定。2025年8月1日,本机关将鼎农﹝饲料﹞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参照《福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福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鼎农﹝2020﹞53号﹞第124项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程度“轻微”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意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宠物营养补充剂益泌乐留样3盒、吸潮实验样品3板;二、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三、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000元。
没收宠物营养补充剂益泌乐留样3盒、吸潮实验样品3板;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福鼎市农业农村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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