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茗香缘茶庄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新明 | 注册资本:5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5MA35YGTY9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东城商贸城D6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石城县琴江镇东城商贸城06号的石城县茗香缘茶庄店销售标注“五粮液”商标的白酒4瓶,其中的2瓶以960元/瓶,另2瓶以1000元/瓶售出给投诉举报人黄某,货值3920元。2026年1月9日,投诉举报人黄某以在石城县茗香缘茶庄店购买到的4瓶“五粮液”白酒是假酒 为名向我局进行投诉举报。当事人石城县茗香缘茶庄店销售标注“五粮液”商标的白酒4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4瓶白酒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酒类商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如实说明提供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调查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对销售涉案白酒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已就涉案消费纠纷与投诉举报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未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及人身损害后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行为,拟予以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仿冒“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1、没收4瓶侵权的“五粮液”白酒;2处以罚款4000元。
4000.00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