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哈俩里饼屋四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桂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DXUJ10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广园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08日在威宁县六桥街道广园路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主要从事糕点加工批发、零售业务。2025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案件交办线索在当事人糕点销售区糕点陈列柜发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26日的黑森林蛋糕,系当事人自己于2025年12月23日生产,数量4盒,标价:12元/个,保质期5天,根据现场提取的生产台账,当事人生产的4盒虚假标准生产日期的黑森林蛋糕暂未售出,当事人2025年12月28日提出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对查扣的黑森林蛋糕于当日进行销毁。在糕点制作间食品原材料货柜内发现已拆封使用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麦嘉优品紫薯粉、贝一拉丝面包预拌粉、贝一法式卡仕达粉,均是经营者桂丽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新熊猫食化经营部购进的。麦嘉优品紫薯粉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9日,购进数量1包,购进价格38元/包,净含量800g/包,截止查扣时现场称重剩余量683g,已使用117g;贝一拉丝面包预拌粉购进日期2024年12月10日,购进数量1件共4包,购进价格520元/件,净含量5Kg/包,截止查扣时现场称重剩余量2.708Kg,已使用2.292Kg;贝一法式卡仕达粉购进日期2025年4月7日,购进数量1包,购进价格35元/包,净含量1Kg/包,截止查扣时现场称重剩余量0.969Kg,已使用0.031Kg。上述食品原料麦嘉优品紫薯粉有农皇仓紫薯粉替代品,但现场检查时未拆封使用,贝一拉丝面包预拌粉和贝一法式卡仕达粉均无替代品,当事人均有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照及相应产品的同批次检
一是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麦嘉优品紫薯粉683g,贝一拉丝面包预拌粉2.708Kg,贝一法式卡仕达粉0.969Kg;
2.罚款5000元(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
二是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黑森林蛋糕4盒;
2.罚款15000元(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30%)。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黑森林蛋糕4盒,麦嘉优品紫薯粉683g,贝一拉丝面包预拌粉2.708Kg,贝一法式卡仕达粉0.969Kg;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