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氏兄弟大磨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菊叶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7YJA31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北路太平渠东十九巷7号附3号1栋1-6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调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小麦粉外包装袋等级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于当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5﹞GMD025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有问题的产品、停止销售未标注标签的设施批次小麦粉、回收并更正标签、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025年10月21日,我局再次接到投诉举报信,举报人称在超市购买的小麦粉等级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赴新疆苏氏兄弟大磨坊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产品标签标注为“特制一等”,现行小麦粉GB/T 1355-2021已取消“特制一等”等级,合并为“精制粉”当事人称使用的是企业标准(Q/SSXD00015-2025),但此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冲突。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因外包装袋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管部门明确责令改正后,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因旧版(不符合规定)的外包装袋没有处理好,车间内的工人不清楚情况,所以误将上一批未销毁完毕的旧包装袋掺杂在新包装袋中。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壹仟元)。
1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