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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民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桂春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1MA0QA1W44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农雅居B区南侧2号商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4﹞217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劣药及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成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劣药及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成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进行处罚。
5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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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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