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玉泉镇艾美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俊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2MAC4LWJG64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玉泉镇迎宾路九岸花城S3东南07号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3号
2026年5月19日,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镇县玉泉镇艾美美容店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陈列的MEILANER美兰尔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5瓶(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丰姿化妆品厂;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69849;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FZ23C175297,2026/3/16),现场无法提供该美容店建立的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仅提供该产品供货方资质,无法提供产品购进票据、化妆品备案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天镇县玉泉镇艾美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已超过其外包装标示的使用期限的5瓶MEILANER美兰尔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天市监强制〔2026〕5号)及《扣押财物清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请局领导批准,2026年5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派执法人员对天镇县玉泉镇艾美美容店的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5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5瓶MEILANER美兰尔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其货值金额合计50元,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数据查询系统核验,涉案产品包装及信息与备案信息内容相符,备案编号真实有效,该产品为依法备案的合法化妆品,仅存在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形,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定期检查和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也未对超期化妆品作出特别标注,将其与合格化妆品共同放置在销售区域,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上述涉案化妆品时仅查看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未核查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同时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本案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涉案化妆品在经营场所陈列待售、标注限用日期且已过期的事实;
3、涉案化妆品实物照片2张,标注限用日期、备案编号,证明仅过期、备案真实;
4、《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天市监强制[2026]5号)、《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编号:天市监物[2026]5号)、《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5、《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并承认未查验备案、未查询出厂检查合格证明、无进货查验记录、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6、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不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备案数据库查询截图1张,证明涉案化妆品备案号属实、产品合法;
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6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天市监罚告〔2026〕1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