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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熊健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1602MA8NMLBQ2B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蒙城路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谯市监处罚〔2025〕667号
2025年5月23日,我局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2025)皖检DZ字第00758号),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加热器”检验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送达不合格报告并立案,同时检查当事人店内已无该电热水袋,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4年10月,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以75元/台的价格购进了2个“室内加热器”,以80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该款“室内加热器”在销售过程中经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抽样,送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NO:(2025)皖检DZ字第00758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及机械危险、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和接地措施项目项目不符合GB4706.1-2015、GB4706.23-2007标准,依据《2025年亳州市室内加热器产品市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时,上述“室内加热器”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1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2025)皖检DZ字第00758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三、2025年5月23日《现场笔录》、2025年7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的违法事实。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谯市监罚告〔2025〕XG-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和申辩。
1;罚款叁佰捌拾肆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384.00元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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