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辉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强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MA35KA6W3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水东区沿江大道内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14
(2019)赣民终4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会昌县辉达商贸有限公司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30
2021-08-24
(2021)赣07民初4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会昌县辉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13
2019-11-13
(2019)赣0733民初2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与会昌县辉达商贸有限公司、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食处罚﹝2024﹞4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捌角伍分(¥220.8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3300.00元); 2、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元捌角伍分(¥3520.85元),上缴国库。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352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