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昆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水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MA2DJBN45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路口村路口自然村19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5﹞7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昆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01月05日取得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TZL30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3年3月16日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TZL30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暂停,同年6月19日被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撤销。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将未停证前生产的3只昆澜牌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TZL30,篡改生产日期后销售给宁波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其中1只生产日期篡改为2024/03,2只生产日期篡改为2024/06。至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3只,销售单价15元/只,销售金额45元,成本价14元/个,获利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浙江昆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即无从重处罚情节,也无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27元,合计30元的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浙江昆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即无从重处罚情节,也无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27元,合计30元的行政处罚。
27.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