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昌市点军区江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文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4MAE724MM0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阳光花苑安置房小区雅斯超市内右转1号档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点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证,2025年1月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注册店铺并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3月11日起,当事人从伍家岗区酷卡奇冷冻食品经营部(送货单标称为宜昌酷卡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李亿浩牌“黑椒肉柳”72袋,购进价格35元/袋。当事人将上述产品用于制作“黑椒牛柳铁板焦饭”“黑椒牛柳炒饭/炒面/炒米粉”“黑椒牛柳意面”等产品,并在制作上述产品过程中未添加其他牛肉及牛肉制品。2026年3月6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非凡壹品工厂店2号”(微信名)重新设计店内招牌式菜单内容,2026年3月17日,当事人确认招牌式菜单样式内容后,由“非凡壹品工厂店2号”制作安装招牌式菜单灯箱,并将“黑椒牛柳铁板焦饭”“黑椒牛柳炒饭/炒面/炒米粉”“黑椒牛柳意面”产品信息同步上线至其美团外卖平台店铺。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计使用62袋李亿浩牌“黑椒肉柳”,剩余10袋置于店内冰柜内冷冻保存。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共销售“黑椒牛柳意面”45份,售价23.99元/份;销售“黑椒牛柳铁板焦饭”92份,售价23.99元/份;因“黑椒牛柳炒饭/炒面/炒米粉”90天内销量未进前三,仅显示月销4份,售价23.99元/份。因店内线下未做销售记录,上述产品线下销量无法计算。现能查明当事人经营“黑椒牛柳”系列产品经营额为3382.59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严格查验食品原材料配料成分,在购进李亿浩牌“黑椒肉柳”后,便用于制售“黑椒牛柳铁板焦饭”“黑椒牛柳炒饭/炒面/炒米粉”“黑椒牛柳意面”,且未添加牛肉及牛肉制品。李亿浩牌“黑椒肉柳”配料为:鸭胸肉、生活饮用水、淀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酿造酱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被调查期间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下架美团外卖涉案产品并及时更改店内招牌式菜单,但是当事人在购进食品原材料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存在主观故意,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长三个月,影响范围较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之规定,并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3 裁量阶次:从轻 适用条件:可以:(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
2000.00元
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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