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园萍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757054000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孙郭村萍溪自然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5
(2023)浙06民终2932号
合同纠纷
刘**
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张**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25
(2023)浙06民终2932号
合同纠纷
刘**
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张**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5-29
(2023)浙0681民初3680号
合同纠纷
刘**
张**,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
诸暨市人民法院
4
2022-11-08
(2022)浙0109民初14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蒋**
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张**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2-10-10
(2022)浙0109民初14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蒋**
张**,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6
2021-05-26
(2021)浙0681民初35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
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曼普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7
2021-05-24
(2021)浙0681民初35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
浙江曼普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8
2021-03-19
(2021)浙0681民初35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
浙江曼普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8
2022-03-15
(2021)浙0681执788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浙江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02
2018-08-16
(2018)浙0681民初852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与郭*、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9
2018-11-22
(2018)浙06民终367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1-11-23
2011-11-23
(2011)浙绍商终字第759号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钱**、钱**等与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09-05-13
2009-05-13
(2009)绍诸商初字第168号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钱**、钱**等与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23号
当事人诸暨市**石英墙材厂于2010年开始及2014年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姚江镇孙郭村土名“***”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版)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参照2010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序号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姚江镇孙郭村土名为“***”处非法占用的41495.85平方米土地,同时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在4149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1495.8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414958.5元人民币。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姚江镇孙郭村土名为“***”处非法占用的41495.85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在4149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414958.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诸暨市红旗路<市公安局旁>,开户银行:农行红旗路支行,账号:1953*********923*****10380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姚江镇孙郭村土名为“半爿坞”处非法占用的41495.85平方米土地,同时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在4149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1495.8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414958.5元人民币。
414958.50元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2-06
2
绍(诸)市环罚﹝2024﹞42号
当事人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于2024年6月3日在浙江省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孙郭村**自然村实施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
39800.00元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09
3
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88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期间,在浙诸暨市姚江镇孙郭村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内两国有地块上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墙材厂4#建筑处工程造价人民币拾柒万陆仟壹佰玖拾肆元(176194元)百分之八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玖拾伍元伍角贰分(¥14095.52);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地块内剩余23处地上建筑或构筑物自行拆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对诸暨市新建石英墙材厂4#建筑处工程造价人民币拾柒万陆仟壹佰玖拾肆元(176194元)百分之八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玖拾伍元伍角贰分(¥14095.52);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地块内剩余23处地上建筑或构筑物自行拆除
14095.52元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