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张权摩托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H9RX3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30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5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在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从事经营活动,主要销售电动车、摩托车及配件。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对当事人店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店内待售的“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和“畅彭”牌正三轮摩托车进销货台账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依旧未履行进货查验、建立台账、索证索票等责任,也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执法人员二次对当事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截至调查终结日止,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