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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东注册资本:4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61B2KA3W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花园路159号8幢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2025)渝0117民初3783号
合同纠纷
重庆合威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1
(2025)渝0117民初3783号
合同纠纷
重庆合威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6
(2025)渝0117民初3783号
合同纠纷
重庆合威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4
(2024)渝0117民初12876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5
2023-02-16
(2023)渝0117民初465号
劳动争议
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
伍**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8
2025-10-31
(2025)渝01民终8003号
合同纠纷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11-19
2025-04-23
(2025)渝0117行审104号
行政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市某局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91593.70元
行政案件
3
2025-11-19
2025-04-22
(2025)渝0117行审103号
行政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某局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571867.3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4﹞547号
当事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查,2024年4月4日,当事人共生产4859袋;五香鸡翅(五香味);,规格:330克袋。其中:5袋用于出厂检验,5袋留样,24袋用于辐照检验,5袋员工自用,其余241件(20袋件)分别于2024年4月6日(20件)、2024年4月7日(221件)销售给四川省东裕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价4.3元袋,共计销售20726元。2024年5月2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雅安深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6月19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18264),对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202418264)具体内容是:食品名称:;五香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商标:麓小佳,规格型号:330克袋,被抽样单位:雅安深达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4月4日,检验项目:铅(以计),镉(以计),铬(以计)等21项。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5,=2,=10000,=100000,实测值:1400000,1300000,1200000,1600000,14000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41826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18264)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留样品5袋。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留样产品现场封存后共同对留样产品进行委托检验,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404074),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2726-2016标准要求。检测项目:菌落总数,单位:,技术要求:=104,=105(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5,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1、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没收违法所得29667.3元;3、罚款542200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东作出以下决定:1、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东处罚款75800元。
618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2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4﹞546号
当事人是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重庆盛苏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1桶焦糖色,购进价格是3.7元,一桶是25,支付了92.5元。当事人应客户需求在2024年5月15日生产的糊辣系列产品中加入了上述焦糖色,目的是用于试验和销售,在这一批次产品中加入焦糖色主要是为了测试产品的色泽。2024年6月24日,当事人第二次从重庆盛苏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焦糖色12桶,购进价格是3.7元,一桶是25,共支付了1110元,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的焦糖色即为该次购入的焦糖色。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760-2014)的规定,焦糖色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不包含肉类制品。又查明,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按照千分之七的比例在糊辣系列产品中加入了焦糖色15120,使用了2160的原料鸡翅尖共生产:麓小佳糊辣(规格:400,数量:417袋)、麓小佳糊辣(规格:330,数量:616袋)、荃兴记糊辣(规格:320,数量:3018袋)、颜家坊糊辣(规格:400,数量:1002袋)、懒吃嘴糊辣(规格:258,数量:608袋)。除去出厂检验、辐照检验、人工筛选残次品、留样等损耗,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剩余产品销售给了四川省东裕农产品有限公司。具体销售数据为:麓小佳糊辣(规格:400,数量:18件,20袋件)销售价格是4.5元袋,销售金额为1620元;麓小佳糊辣(规格:330,数量:28件,20袋件)销售价格是:4.3元袋,销售金额为2408元;荃兴记糊辣(规格:320,数量:148件,20袋件)销售价格是:3.7元袋,销售金额为10952元;颜家坊糊辣(规格:400,数量:47件,20袋件)销售价格是:4.5元袋,销售金额为4230元;懒吃嘴糊辣(规格:258,数量:28件,20袋件)销售价格是:2.9元袋,销售金额为1624元。上述糊辣系列各产品销售金额合计:20834元。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在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向其经销商发出了召回公告函,截止2024年7月30日,上述糊辣系列各产品召回的数量为:麓小佳糊辣(规格:400,数量:245袋,其中145袋经销商就地销毁,剪标退回;100袋为实物召回)、麓小佳糊辣(规格:330,数量:460袋,其中360袋经销商就地销毁,剪标退回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1、没收已查封用于超范围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12桶;2、没收违法所得5993.7元;3、罚款285600元,上缴国库。
2856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