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恒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红军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9560514237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博湖县吉祥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0
(2024)新28民终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新疆土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20
(2024)新28民终8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新疆土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20
(2024)新28民终8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
新疆土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2
2024-12-25
(2024)新2829执303号
合同纠纷
新疆土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90183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4-08-20
2024-08-14
(2024)新28民终8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新疆土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8-17
2024-08-15
(2024)新28民终882号
委托合同纠纷
王**、新疆土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7-19
2024-07-15
(2024)新28民终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新疆土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30
2023-01-11
(2021)新2829民初7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土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9-13
2022-08-17
(2021)新2829民初51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新疆土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6-12
2018-06-17
(2018)新2829民初42号
股权转让纠纷
方光*与朱*、巴州羊脂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3-07
2017-10-27
(2017)新2801民初4780号
股权转让纠纷
方**与朱*、巴州羊脂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30
2017-06-05
(2017)赣0222民初9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景德镇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巴州羊脂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4824.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1-29
2017-11-02
(2017)赣0222执98号之二
定作合同纠纷
景德镇恩达陶瓷有限公司、巴州羊脂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博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明,当事人共计生产了上述批次的土泥烧(白酒)45箱,共计540瓶,其中:2023年11月7日生产了15箱(180瓶),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2023年3月20日生产了10箱(120瓶),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2021年11月21日生产了10箱(120瓶),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2020年2月12日生产了10箱(120瓶)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截至2025年12月26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批次的土泥烧(白酒)已全部销售完,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销售价格为85元/箱;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销售价格为120元/箱。 其中该公司在2024年2月6日,以85元/箱销售给和硕县明宇商店15箱,共计180瓶(2023年11月07日生产,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以120元/箱销售给和硕县明宇商店10箱,共计120瓶(2021年11月21日生产,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2024年12月19日,和硕县明宇商店以120元/箱的价格给和硕县瑾童便利商店1箱共计12瓶(2021年11月21日生产,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2025年7月和硕县明宇商店以85元/箱的价格售给和硕县朋程食品批发部3箱共计36瓶(2023年11月7日生产,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2025年1月10日和硕县朋程食品批发部以同样价格售给和硕县乐万家超市2箱共计24瓶(2023年11月7日生产,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 该公司以85元/箱的价格销售给尉犁县金路商行和大风车商行共10箱(2023年3月20日生产,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其中2023年5月10日和7月25日分别以85元/箱的价格销售给尉犁县金路商行共3箱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生产,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2023年7月26日该公司将剩余7箱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以85元/箱的价格售给尉犁县大风车商行。 2023年2月13日,该公司以12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轮台县源通达经销部10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2日,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轮台县源通达经销部以140元/箱给轮台县大润发超市销售了1箱共12瓶该批次土泥烧(白酒)。 根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该公司聘请了一名经验丰富的调酒师负责口感优化工作。该调酒师在多家酒类生产企业兼职,主要从事配制酒(露酒、果酒等)的调配,配制酒在生产调配中可以限量添加三氯蔗糖,该调酒师在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未彻底清洗的原有配制酒调配器皿,导致三氯蔗糖被代入其公司产品。同时,公司在进行第三方送检时,未将三氯蔗糖纳入检测项目,致使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截至2026年1月20日该公司已召回13箱,共156瓶。其中:从和硕县明宇商店召回了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07日,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5箱,共计60瓶;召回了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3箱,共计36瓶。从尉犁县大风车商行召回了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3箱共计36瓶。从轮台县源通达经销部召回了生产日期为2020年02月12日,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2箱共计24瓶。 截止目前,该公司共有32箱(384瓶)上述四批次土泥烧(白酒)没有召回。其中:2021年11月21日生产的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土泥烧(白酒)未召回的有6箱,在和硕县明宇商店处已售完,无法召回,2021年11月21日生产的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1箱(12瓶)土泥烧(白酒)在和硕县瑾童便利商店已销售11瓶,剩余1瓶被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无法召回;2023年11月7日生产的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土泥烧(白酒)未召回的有7箱,在和硕县明宇商店处售完,无法召回;2023年11月7日生产,规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对你公司和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你公司做出从轻的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土泥烧(白酒)13箱,计156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07日,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5箱,共计60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3箱,共计36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42% vol的土泥烧(白酒)3箱共计36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02月12日,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50% vol)的土泥烧(白酒)2箱共计24瓶); 2、没收违法所得3245元; 3、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二、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出减轻的行政处罚如下: 1、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丽丽处于上一年度薪资的0.5倍的罚款,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80000.00元
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