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汪桥液化石油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湛新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8Y3NB1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汪桥镇汪严路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19号
经查,2024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监利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依据《监利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监特安专办〔2024〕1号)和《钢瓶置换租赁公告》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12月底起停止充装液化石油气,实行通过置换气瓶向用户提供液化石油气,当事人所有充装了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都是从监利鸿达燃气储备有限公司运来,所有空气瓶都是用户拿来置换留下的。因此,当事人被检查发现的3只涉案气瓶是用户拿来置换的,且没有进行充装。但本局执法人员在核查同时,发现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安全风险隐患,并于2024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4〕20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9日前予以改正。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2
监利市监处罚〔2024〕56号
经查,2023年9月3日,监利市汪桥液化石油气站的湛新春电话联系新沟液化气站陈世柏从湖北(金澳)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5455元/吨的价格(含运费)购进液化石油气6吨,液化石油气的购进总金额:5455×6=32730元。以均价为7000元/吨的价格零售给用户。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销售总金额7000×6=42000元。本案货值金额:7000×6=42000元;违法所得:42000-32730=927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270元;2.罚款64000元。合计罚没款73270元
64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