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红彦镇蒙蒙肉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蒙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22MA0QXPYJ0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红彦镇铁西饭店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莫市监红处罚〔2026〕5号
经查,当事人莫旗红彦镇蒙蒙肉店日常在莫旗红彦镇鑫宏远家畜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猪肉在其自家肉店销售。通过调查,涉案屠宰场未长期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据其提供的屠宰记录账本,当事人2026年1月至被检查之日在该屠宰场屠宰生猪共计33头,其中受附近村屯村民委托帮忙联系屠宰场屠宰生猪合计31头,屠宰场收取每头屠宰费110.00元,当事人收取每头分割费50.00元;另外2头生猪为当事人在附近村屯收购,重量合计400斤,每斤收购价格6.00元,无收购记录;屠宰后出净肉合计240斤,猪肉未经检疫,每斤销售价格12.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2880.00元,无销售记录。
在执法人员2026年4月15日对莫旗红彦镇鑫宏远家畜定点屠宰场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屠宰场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已过期,屠宰后的猪肉未经检疫,当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屠宰记录账本及当事人的猪肉,将屠宰场涉嫌无证从事生猪屠宰违法线索附所有材料一并移交了莫旗公安局。
截至被检查之日,经经营者口述,其不知道涉案屠宰场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已过期,生猪屠宰后向屠宰场索要猪肉检疫合格证明,被告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已过期正在办理中,无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且保证猪肉质量没问题可以销售;经营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
本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道猪肉须经检疫并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的规定,不能以涉案屠宰场对未经检疫猪肉的质量“承诺”作为其合法经营的理由。
涉案屠宰场被检查后,当事人未继续在该屠宰场屠宰过生猪,所销售的猪肉购自于莫旗大红门公司和鄂伦春旗大杨树镇肉店,均经过了检疫且检疫合格。
当事人未提供销售涉案未经检疫猪肉期间产生的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未提供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相关证明材料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收购生猪共计2头,重量合计400斤,每斤收购价格6.00元,收购价格合计2400.00元,支付每头屠宰费110.00元,屠宰费合计220.00元,屠宰后共出净肉240斤,每斤销售价格12.00元,销售金额合计2880.00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金额合计260.00元。
经查询执法办案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http://nm.gsxt.gov.cn)及,未发现当事人因经营未经检疫猪肉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和公示信息。
综上,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
二、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金额合计5260.00元。
5000.00元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知识产权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