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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露天餐厅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玉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1MABUPKWF1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三台云舍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3〕52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7月26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与杭州余杭某餐厅签订《产品供货协议书》,双方建立供需关系。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从杭州余杭某餐厅进购一批预包装食品放置在一楼餐厅北侧货架销售。当事人进购的食品名称、数量和金额分别是:坚果意式脆片12罐,20元/罐,小计240元;甘草橄榄6罐,11元/罐,小计66元;陈皮桑葚山楂条8罐,22元/罐,小计176元;沙特椰枣12罐,22元/罐,小计264元;巧克力脆片15盒,22元/盒,小计330元;手工太妃糖18盒,27元/盒,小计486元;古法红糖2包,27元/包,小计54元;手工白芝麻条10包,单价16元/包,小计160元;特级杨梅烧酒5瓶,单价178元/罐,小计890元。共计2666元。上述食品标签标明事项不全,内容不一,主要标有:产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地址、联系电话、净含量、储存方式等,均无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信息。至案发,当事人在餐饮经营中使用坚果意式脆片3罐、巧克力脆片4盒、手工白芝麻条4包、陈皮桑葚山楂条2罐、手工太妃糖3盒、甘草橄榄2罐,用作餐前小食赠与顾客免费品尝,未实际销售成交。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2666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食品来源清楚,无证据证明该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综上建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案涉食品:坚果意式脆片9罐、甘草橄榄4罐、陈皮桑葚山楂条6罐、沙特椰枣12罐、巧克力脆片11盒、手工太妃糖15盒、古法红糖2包、手工白芝麻条6包、特级杨梅烧酒5瓶;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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