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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龙嘉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天龙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MA05K4FJ22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南营村4区5排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州市监处罚﹝2026﹞41号
2025 年 11 月 12 日,本局在调查天津市蓟州区速客超市(王剑)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五香花生案时发现涉案五香花生(商标:志军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370g/袋,生产日期:2025-08-16,标称生产者名称:霸州市志军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240 天)从当事人处购进。2025 年 11 月 26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JZQCHZPJJ-25-0028)涉及批次五香花生,据当事人述称2025 年9 月30 日退回生产厂家霸州市志军食品有限公司77 袋,售出19 袋。当事人确认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向天津市蓟州区速客超市售出10袋上述《检验报告》涉及批次五香花生。2025 年11 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 年12 月2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情况说明》,分析五香花生不合格原因为到货后未及时入库,存放五香花生的货车帆布漏雨,造成黄曲霉毒素B1 不合格。2025 年12月3日,为进一步调查案涉五香花生不合格原因,本局向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津蓟市监协查稽﹝2025﹞3007 号),请该局协助调查案涉五香花生不合格原因是否生产环节造成。2025 年 1 月 8 日,本局收到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霸州市志军食品有限公司“五香花生”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初步调查情况的说明》,经该局对霸州市志军食品有限公司案涉批次“五香花生”产品留样监督抽检,黄曲霉毒素 B1 合格。2026 年 1 月21 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 2025 年 8 月17 日以168 元/箱(7元/袋)的价格从霸州市志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 箱(24袋/箱)五香花生(商标:志军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370g/袋,生产日期:2025-08-16,标称生产者名称:霸州市志军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240 天)。购进后,当事人未及时将案涉五香花生入库而是存放于货车上,由于货车盖布漏雨,致使部分包装箱、包装袋因下雨被淋湿。上述批次五香花生经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复检,黄曲霉毒素B1 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五香花生的行为。至案发,当事人将上述五香花生售出 19 袋,退回霸州市志军食品有限公司77袋,售价 8。5 元/袋,本案货值金额816 元,违法所得161。5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1。5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161。5元)
20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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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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