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盛俊和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俊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00MA0L702906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一村巴原街福满佳苑小区1号楼3单元6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市监处罚﹝2024﹞116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7月29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当事人收取电费的福满佳苑小区现由其代管,未成立物业,也未收取物业费,该小区住宅户和商户用电由一台容量为800KVA的变压器供电。变压器户号1401127371237,户名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一村村民委员会,用电性质为一般工商业用电,该变压器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当事人向国家电网购电后再转供给小区住宅户和商铺,住宅户和商铺使用的电表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功能,系转供电用户。当事人代管福满佳苑小区期间产生了管理费、电损、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当事人陈述收取小区住宅户的电费是按居民用电0.477元/度标准收取,购进国家电网电费是按一般工商业用电标准购进,每月不定,平均约0.63元/度,住宅户用电当事人存在亏损。当事人为了降低福满佳苑小区的管理成本,弥补亏损,在收取福满佳苑小区商铺电费中加收了电损、垃圾清运费、管理费等费用,并提高标准以1.20元/度收取电费。2021年10月—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采取先用电后抄表的方式以1.20元/度向福满佳苑小区1#楼、2#楼20户商铺收取电费,并用商铺用电抄记表登记,经计算商铺总用电量244964度,商铺电费总额293956元(1.2×244964=293956)。由于当事人未建账,2021年10月—2023年2月期间开具的电费收款收据无法提供,只能提供2023年3月—2024年6月期间开具的电费收款收据,商铺手中的电费收款收据因时间长有的已丢失无法完整收集,住宅户和商铺供电共用一台变压器,一个账户缴费,无法单独计算商铺电费,从账面上已无法计算多收电费数额,只能以商铺用电抄记表记录的每户用电量计算商铺总用电量,以国家电网户号1401127371237缴费明细中的总电费和总用电量来计算平均电价,加上损耗计算出终端用户电价,最后核算当事人多收电费的数额。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2]237号)文件“三、严格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四)规范转供电结算电价。电网企业无法直供到户的商业综合体,由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终端用户电价=专供主体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按实际损耗率计算。”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当事人可收取的工商业电价最高不超过0.70元/度[终端用户电价=307415(电费总额)÷487778(总电量)÷(1-10%)=0.70元]。经核算当事人多收电费最低为122482元[多收电费=(1.20-0.70)×244964=122482元]。案发后,经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转供电相关法规文件宣传教育后,当事人认识到其多收电费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退费,在收取商铺2024年7月电费时停止加收其他费用,按0.69元/度的正常电
1、警告;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