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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桐棉卢哥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杰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2MA5NUHPA8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宁明县桐棉镇板烂村部队斜对面左边第十六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9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9日11时到位于宁明县桐棉镇板烂村板烂街的宁明县桐棉卢哥商行开展化妆品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销售区的货架上陈列有待销售化妆品如下:“拉芳滋润修复营养柔顺洗发露”1瓶,200ml/瓶。标示生产者名称: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5762,合格执行标准:GB/T29679,卫妆准字号:29-XK-2309,生产日期:2019年7月21日,限用日期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无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同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尚未销售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1200.00元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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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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