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晶涵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D45MDE9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南城沿河路银河小区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30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餐饮服务。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及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采购票据及供货商信息。当事人没有及时对使用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清理,导致将椒盐味调味料(电商版)、黑胡椒味调味料(电商版),在超过保质期后仍陈列于经营场所操作台上,上述食品原料与其他保质期内食品及食品原料混放,处于随时待用状态,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案发。...[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罚款2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