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博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遵武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18Y3W38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江县龙江镇龙城一品1-1#楼00单元01层000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068号
当事人(龙江县博康大药房 )于2023年4月23日购进批号为220417的头孢克肟片,购进30盒,2023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何旭峰、马海波监督检查中发现头孢克肟片已经销售2盒-当事人未能提供处方凭证,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何旭峰、马海波当场下达了(龙)市监责改[2023]白06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当罚字[2023]白068号。2023年5月7日再次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购进的头孢克肟片剩余26盒,又出售2盒,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2
龙市监处罚[2023]68号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龙江县博康大药房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2.(龙)市监责改[2023]白06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3.(龙)市监当罚[2023]白06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警告其违法行为。
4、现场笔录,证明在第二次检查中龙江县博康大药房仍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博康大药房有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博康大药房合法营业资质。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博康大药房有合法经营药品资质。
8、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遵武身份。
9、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博康大药房合法购进该药品。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