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同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顺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康福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MAEDMJPG6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河区通顺街北小区4号付楼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185号
当事人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河区通顺街北小区4号付楼底店从事药品零售工作,2025年5月8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6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又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青春康源 诺氟沙星胶囊”(规格:12粒/板×2板/盒,生产企业名称:江西青春康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保质期:2年)1盒。上述药品是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22日、2024年12月14日从包头市神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青春康源立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药品供货方的资质和销售出库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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