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武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216710327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H座2层2-201、202号、3层整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4
(2022)浙0502民初18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爱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0
(2022)浙0502民初18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爱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19-11-13
(2019)云0111民初11454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城中村改造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19-11-13
(2019)云O111民初11454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城中村改造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
2019-11-13
(2019)云0111民初11440、11454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昆明市官渡区工业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城中村改造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3
2022-05-30
(2022)浙0502民初18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爱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5.36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22
2021-05-27
(2021)云01民终4157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城中村改造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07
2020-08-24
(2020)云民申271号
劳动争议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周**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28
2019-12-12
(2019)云O111民初11454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城中村改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08
2017-12-12
(2017)云0111民初8685号
劳动争议
周**与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08
2019-08-06
(2018)云01民终6131号
劳动争议
周**、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5181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9-18
2018-12-19
(2018)云01行初64号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9-09-18
2019-07-22
(2019)云行终382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19-09-18
2019-07-22
(2019)云行终395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19-04-22
2018-12-18
(2018)云01行初236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3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从供货商江西仁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益生菌粉(桔子)”时,附赠案涉医疗器械“涂抹式给药器”100盒。当事人自2024年5月6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全部配送至旗下门店销售,其中,当事人门店销售86盒、退回14盒,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办案需要,从当事人处购进2盒,我局执法人员扣押12盒,当事人现已无库存。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江西仁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编号:XOUT017700)、供应商江西仁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官渡医药门店销售86盒“涂抹式给药器”的销售记录及门店销售小票(其中磊鑫花园店因停业无法提供销售小票,已提供情况说明),未能提供案涉医疗器械“涂抹式给药器”的产品备案凭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5〕0000172号)。
根据《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宜市市监稽器案移〔2025〕25号),案涉涂抹式给药器与该医疗器械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以18元/盒的单价将案涉涂抹式给药器全部配送至其门店进行销售,门店先后退回14盒,我局扣押12盒。据当事人提供的官渡医药门店销售小票显示,该“涂抹式给药器”“单价:0”“金额:0”,当事人陈述该“涂抹式给药器”一般作为赠品附赠,但在美团上以“官渡大药房旗舰店”的名义网络销售过2盒,单价18元/盒,金额36元(与《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附件中销售小票显示的当事人通过“美团官渡大药房旗舰店”销售“涂抹式给药器”2盒,销售单价为18.00元/盒,货值金额合计36.00元的情况相符);另以1.93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盒,金额3.86元,故本案货值金额255.86元,违法所得39.86元。
一、对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涂抹式给药器”12盒。
2.罚款20000元整(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