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恒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月英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73ABN5Y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园区后排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8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
2024-11-13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3
2024-10-18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4
2024-08-27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5
2024-08-15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6
2023-12-20
追偿权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23-12-06
追偿权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宝)罚〔2025〕01247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天津恒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5年3月21日,该企业所属车辆津C81590于2025年6月12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截止2025年10月15日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2辆,在2025年6月12日1个年统计周期内超限运输车辆1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50%,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违法事实成立,天津恒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决定给予责令天津恒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津交(宝)罚〔2025〕01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限为2025年10月16日10天。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新增运输业务,并提交整改报告至宝坻区交通局。的行政处罚。
-元
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2025-10-15
2
津交(宝)罚﹝2024﹞01253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2024年10月25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三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恒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恒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张金伟、潘丹丹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恒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恒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津CB5670、津C81590于2024年3月22日、2024年7月1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2辆,该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在1个周期年内超限运输车辆2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100。00%,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三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决定给予停业整顿十天的行政处罚。
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