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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魏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仝进贵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005613217447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7
服务合同纠纷
大同魏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大同市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7
服务合同纠纷
大同魏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大同兴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7
服务合同纠纷
大同魏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大同国建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1-10
2017-07-04
(2017)晋0202民初139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戎*诉被告大同魏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平市监餐饮罚字﹝2023﹞419号
截止案发时为止,当事人以50元/斤的价格,从大同市平城区丰海水产店购进盐渍海蜇10.5斤,经过加工后,由抽检人员以每斤96元的价格购买了2斤作为抽检样品,剩余8.5斤仍在酒店采购部存放。货值共计525元,违法所得1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编号为:No:SJGCCY202300492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蜇头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大同市平城区丰海水产店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海蜇头的进货来源;4.供货商大同市平城区丰海水产店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身份;5.执法人员在康圆市场检查大同市平城区丰海水产店的图片、现场检查笔录和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供货商销售给当事人的海蜇头为未经过加工的盐渍海蜇头;6.由抽检人员提供的2023年10月11日抽检现场拍摄的图片,证明当时抽检的海蜇头与供货商销售给当事人的未经加工的盐渍海蜇头原材料在形态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为已经加工过的海蜇头;7.2023年11月10日、15日、20日执法人员检查大同魏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4份,以及由酒店工作人员提供的抽检后剩余部分海蜇头图片,证明当时抽检的海蜇头与供货商销售给当事人的未经加工的盐渍海蜇头原材料在形态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8.滕州市溢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海蜇头的厂家来源;9.当事人大同魏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同市平城区丰海水产店海蜇头销货清单,证明其索取进货票据;10.当事人大同魏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陈述书,证明其需要向办案机构陈述的内容。以上相关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确认。
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0元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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