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江左镇焕香百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焕香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29MA41XT8U0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伊川县江左镇刘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都是从洛阳关林市场的批发部购进的,由于经营者年龄偏大(现年61岁)不会进货,都是孩子们帮忙进的货,具体供货方和购进时间不清楚,其中“金哥葵花籽”购进10袋,购进价:6.8元/袋,销售价:8.5元/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购进2箱(12桶/箱),购进价:4元/桶,销售价:4.8元/桶;“亚麻籽油”购进2瓶,购进价:15元/瓶,销售价:20元/瓶。由于当事人管理不善,未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及时下架销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有“金哥葵花籽”1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2桶,“亚麻籽油”1瓶与合格食品共同存放经营,存放处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字样的标记标识;由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时间较长,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亦未履行采购食品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38.1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有销售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询问中,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其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1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之一: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 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综合本案相关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金哥葵花籽”等3种食品(详见财物清单-伊市扣押(2026)041701号);
2.对采购食品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8.1元)10倍罚款38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81元。
381.00元
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